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今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4月19日公安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要将《条例》列入警衔晋升、新任市县公安局长和新警培训等培训课程,纳入全警实战大练兵培训范围。要组织编写公安信访工作教材,将公安信访工作纳入公安院校必修课程。要组织各级公安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统筹推进民警教育培训和群众普法宣传,着力形成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对于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引领各级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扎实做好群众工作,更好地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凝聚民心,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同大家分享一些学习体会。
一、新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
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新条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请党中央审议。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
二、新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第一,新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台新条例,坚持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于提高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第二,新条例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对于推动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三,新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三、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共6章50条,9000多字。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新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
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
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
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健全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新条例的主要特色
特色一、新《条例》地位更高、覆盖部门更广。
过去多年间,因国内信访问题突出,围绕2005年版《信访条例》地位低,权威性不足,欠缺可操作性,无法满足信访实际需要的争议不断,不断有学者呼吁修订条例或直接制定信访法,为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规范信访行为,保障信访人权益予以制度保障。
此次新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信访工作条例》是以党内法规+行政法规的方式出台,它对全国的党组织、行政机关都有约束力,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对信访活动实现了全面规范。
同时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也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上述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求。
特色二、明确信访工作的新定位和政治属性。
长期以来,我国各界对信访功能、角色的定位争议较大,定义也较为模糊,信访工作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一直以来争议不断。新《条例》在第三条开门见山地点明信访工作的“三个重要”的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此次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角色功能。是重新强调党和政府保持信访工作人民性和群众性的重要性,让群众工作在信访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实际上也再次强调了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 ……此处隐藏3100个字……,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近年来,推进信访法治化的进程中推动访诉分离,避免“信访不信法”的缠访、闹访,让涉法涉诉的问题以法治工具促进解决是一大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此次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不是对原信访条例简单的修改和升级,由于发布主体的变化,新出台的条例既是党内法规也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强调党的全面领导,形成对党内党外信访工作全面规范的格局。结合2013年以来信访改革经验,既从立法上强调政治性,同时也明确信访工作的专业化和法治化,是政治性结合法治性的一部规范性文件。
五、《信访工作条例》涉及公安机关适用的条款内容
与2005年《信访条例》相比,《信访工作条例》涉及公安机关适用的条款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毁坏财物”行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访人“六个不得”行为中增加了“毁坏财物”行为,系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方式的补充完善。
(二)、取消了训诫相关内容。2005年《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取消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内容。
(三)、增加了“情节严重”作为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处罚的前提条件。《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访工作条例》实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一)《信访工作条例》健全完善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强化了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职能作用。《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中央、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机构设置、运行程序、职责分工等内容。比如《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公安信访工作要充分利用好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积极研究推进解决政策性、涉及面广、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解决途径,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公安信访工作应当依法贯彻上述规定,分类施策、分类化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协作,形成化解工作合力,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导入法定解决途径,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三)《信访工作条例》构建了严密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章明确了信访工作监督和追责机制: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压实信访工作责任,强化源头稳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四)《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明确了信访部门建设、信访部门领导班子高配、信访干部教育培训、信访人才培养、信访工作保障措施等内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针对公安信访工作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信访民警能力水平不强,开展群众工作经验不足等问题,应当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做好人才培养储备,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挂职锻炼制度,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
(五)《信访工作条例》取消了训诫规定。训诫是公安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的管理措施。比如2005年《信访条例》规定的训诫,其性质是公安机关对信访人的法律宣传告知。5月1日《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以后,公安机关对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不能再对其进行训诫。
公安机关应积极应对,研究有关替代管理措施,防止管理上出现真空。同时,《信访工作条例》把“情节严重”作为认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治安违法的前提条件,如何准确把握“情节严重”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出台相关裁量基准和执法指引,切实保障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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