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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新版多篇)

时间:2024-12-18 09:44:2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新版多篇)

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新版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篇一

关键词:施工合同;纠纷;产生及预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强制性规定较多,这是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建筑业的工作成果是不动产,其存在和发挥效用时间较长,具有公共性质,关系到国计民生。为此,中国现行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详细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如何将这些法律规范与实际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认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成因,并且加以预防,已日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心和研究的重点。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在中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1.2.1国家计划与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1.2.2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履约能力。发包人只能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资格或资质。

1.2.3合同履行的程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必须按照既定的设计施工流程进行。

1.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应当如此。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方法。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也只好接受。只能在实施这样的施工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违法转包,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在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另私下再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其内容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并将直接影响工程建没目标的实现,进而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发包方。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约定组织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质量低劣,也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6)租借他人资质或承包与自身资质不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有或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同时,一些不法建筑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机会。

(7)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情况屡禁不止。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矛盾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

3.1坚决抵制和杜绝不平等合同的出现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权利意识的强弱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是否走向法治化的重要表现,而平等观念更是深入民心。当前建筑市场虽为买方市场,发包方占据主导地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占有明显优势。但是,作为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树立一种权利意识,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发包方的所有要求,甚至以牺牲自身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这样做,只能是饮鸠止渴,或使企业陷入泥潭无法自拔,最终产生纠纷,使大家两败俱伤。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谈判中,一定 ……此处隐藏25509个字……证ADR调解程序上的独立性,即效力独立。同ADR工作人员独立性保证一样,效力独立也要从制度上来保证。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调解的过程不受干涉,二是保证调解结果的执行,这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承认法院ADR调解的有效性,赋予全力保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5完善行政ADR

(1)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设立行政裁决机构的目的是将行政裁决和民事纠纷解决结合,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因为行政裁决有足够的信服力和威慑力,能够对纠纷进行有效的裁决,并保证结果的执行性。这一点在劳资纠纷局面复杂的建筑业,将有着突出的作用和效果。

(2)明确行政裁决的范围。在行政ADR的完善中,明确行政裁决的使用范围是有其重要的,对行政裁决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也应该有明确的权力范围。明确行政裁决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划分,一种是适用行政裁决的案件,一种是不使用行政裁决的案件。其中适用与行政裁决的案件有:由纠纷赔付而引起的案件,由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件;而不适用行政裁决的案件主要是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纠纷案件,原因是纠纷案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无论最后的解决结果如何都将会不可避免的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有可能或给涉及纠纷案件的政府机关带来不良影响,导致政府机关权威受到削弱。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利益评估。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建立纠纷解决利益评估机制能够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效的平衡,将利益损害降到最低,同时还能够缓解纠纷双方激烈的矛盾冲突。利益评估在尊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在仲裁程序启动时同时启动,一直到仲裁结束。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裁决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行政裁决过程中因利益而导致行政裁决机构不公平的对待纠纷当事人,导致纠纷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促进行政裁决机构的良好发展,使行政裁决机构长久有效地发展下去,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真正的效用。

四。结束语

本文探讨了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建筑业领域的劳资纠纷解决模型,以期更好地解决劳资纠纷问题。当然,劳资纠纷的解决不能仅靠政府通过制度建设来进行,还需要劳资纠纷双方协作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

参考文献:[1]荆传玉。我国建筑行业劳资关系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2011.5

[2]许岑涔。我国劳资纠纷解决模式的完善制度[D].广大财经大学。2015.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篇九

关键词:大调解机制;调解优先;化解矛盾

根据省、市关于全面提升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泰州海陵区的大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集中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攻坚活动

(二)大力实施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工程

2010年,该区以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为契机,以四个增强为重点,在完善运行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创新思路,谋求突破。一是区、镇(街)两级调处中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重点完善“三调对接”、专业调解、排查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考核评价“五项机制”。通过理顺关系,促进联动,做到组织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机制运转顺畅,真正成为大调解职能的承担者。二是基层大调解实践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在公安交警队、劳动安全部门建成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大调解实践,丰富大调解内容,做亮大调解品牌。三是专职调解员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积极试行村(居)调解员专职化制度。率先在15个城中村配备了专职调解员,并逐步在全区推广,建立一支村(居)专职调解员队伍,配强做实一线调解力量。四是绩效考核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完善了调解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健全奖惩激励措施,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优秀调解卷宗评选评比活动,形成重实绩、重实效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和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三)积极开展“双促双助”专项活动

“双促双助”专项活动是2010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围绕“促转型、促升级,助发展、助稳定”的要求,海陵区坚持组建一支队伍,构建三大平台,深化六项服务,健全八项制度,即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构建政府门户网站“法律服务”栏目互动平台、法企共建互通平台、司法行政窗口服务平台;在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四新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电子、新装备)、一区三园(海陵工业园区、台商工业园、城北物流园、农业科技园)、企业维权、社会维稳六项工作上优化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律师特殊案件报告制度、涉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企业法制文化建设规范等八项规范制度。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切实成效,共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325份,解答法律咨询218件,提出法律建议173件,企业调解组织增加到98个,化解涉企矛盾纠纷67件,实施法企共建项目31个;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为长宏钢材物流中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劳动用工、合同审查,有效化解项目引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纠纷。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为中盛光电提供常年跟踪服务,实行驻企现场集中处理涉企法律事务,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求。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与会宾楼等一批企业党支部结为党建共建单位,规范企业《员工手册》,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区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为涉外企业码也公司积极排查化解矛盾,2009年底25名外派劳务人员被该公司派遣到新加坡卡塔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4月初,被卡塔尔警方遣送回国。他们找到公司要求赔偿,经沟通协调,该起事件得到妥善解决,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也得到了恢复。这次专项活动为企业快速发展、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三、几点建议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海陵区的大调解机制建设需要从三个方面谋求新的突破,为推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在履行职责上求突破

着力构建矛盾纠纷三大平台,使两级调处中心真正成为大调解职能的承担者。构建社会舆情分析研判平台。进一步强化跨地区、跨领域联防联调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交流、研判纠纷信息,建立纠纷预警制度和通报制度。积极构建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着力推动专业调委会、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建立矛盾纠纷网上预警、接案、受案、反馈系统,构建矛盾纠纷三级信息管理平台。构建调解工作协调管理平台。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核考评办法,进一步理顺调处中心管理机制。

(二)在调解实效上求突破

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接案包案,形成分工负责、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要积极上争,强化预算,落实调处经费,实行“以奖代补”,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照调处成功案例数对全区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费直补,提升调解实效。要充分发挥典型带动力量,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优秀调解卷宗评选评比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形成重实绩、重实效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三)在队伍建设上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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