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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反腐论文 篇一摘 要: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如何认识反腐倡廉、能否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对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保证实现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反腐倡廉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对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反腐倡廉; 重要意义;措施建议
一、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逐步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从全国总的情况看,多年来,各级党政组织按照中纪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精神,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卓越成效。但是,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要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搞好反腐倡廉,是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的需要。腐败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执政党和国家兴亡的大问题。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的好坏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从国外来看,权力腐败导致政权的丧失,历史上屡见不鲜,当今也不乏其例。日本战后独自执政38年的自民党,因腐败问题于1993年沦为在野党;韩国、意大利、巴西、委内瑞拉等国的首脑人物,有不少是因腐败问题而下野的。从国内来看,1989年那场尚未平息的时候,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巩固执政党的地位作出应有的贡献。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二)搞好反腐倡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期,也正是腐败现象的多发期。由于法制观念的淡漠以及执法行为的不力,权力容易进入市场,市场也容易进收买权力。权力和金钱交换等腐败现象的产生,又会干扰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显然不仅违反了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也是对市场原则的严重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反对腐败,不把权力从市场中清除掉,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三)搞好反腐倡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实践证明,哪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得好,哪里的社会就稳定,老百姓就能安居乐业,改革发展就能落到实处,就能使党赢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赢得人民群众最广泛的支持和拥护。只有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才能有力促进党的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反之,一旦放松了反腐败工作,甚至弱化反腐倡廉建设,腐败问题就会逐渐猖獗,进而影响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搞得民众怨声载道,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腐败问题是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不是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解决的。它既是不稳定的因素,又是其他热点问题的诱发因素。目前有的地方和单位干群关系紧张,其重要原因就是群众对干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不满意,对反腐败问题抓的不紧、惩治力度不够不满意。因此,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不搞好反腐败、不改变各级领导干部的不良作风是不行的。
二、搞好反腐倡廉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领导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一是各级党政领导要总揽全局,努力增强工作的整体协调性。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工作,又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到全党工作的大局之中,摆上重要位置,做到认识、自律、责任、工作四到位。二是坚持和完善反腐败的领导格局,把反腐败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大事,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任务,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这样的格局。
(二)廉政教育需要进一步重视。一是要坚持惩治腐败与扶持正气相结合的原则,注意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党员和干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运用反面典型比较多,宣传正面典型的力度不够。二是既要突出教育重点,又要注意扩大教育的辐射面。在把教育的重点放在党政机关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并把全民的反腐倡廉教育摆上议程。
(三)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在执政条件下,党内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大多是与权力的滥用分不开的,无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在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就认真分析研究会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什么问题,相应地有针对性地在出台改革措施的同时,出台纪律方面、制度方面的规定。同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廉政制度,使制度更多地体现预防性的功能,并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增强各项制度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四)党风政风需要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要在巩固廉洁自律有关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向领导干部贿赂、到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歪风,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微观经济活动中谋取私利的问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少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监督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制定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巡视工作力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增强巡视效果。
(五)纠风力度需要进一步彰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发民愤民怨,也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予以纠正。对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的恶性事件要严肃查处,对措施不得力、不良风气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责任。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损 ……此处隐藏8297个字……力的制约主要应从体制内制约和体制外制约两个维度展开。就前者而言,主要采取通常所言的权力制约权力模式。在这一模式当中又主要涵盖了三个子范畴:其一,通过立法权规控行政权,主要表现为立法过程中,通过政治博弈,进一步明确权力运行的边界,即通常所言的建章立制,打造制度的笼子。其二,通过司法权规控行政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过程中,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的方针,发挥司法裁判的功效,对权力腐败零容忍,进而让权力运行走上法治化轨道;其三,通过行政权规控行政权,主要表现为在行政机关内部,打通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之间的体制性障碍,形成一整套立体化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的行使不被异化。而就后者而言,主要采取通常所言的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其核心为借助公民权利及舆论监督力量来制约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通过培育公民、社会自治组织、社会舆论等多元化的监督力量,使之免于走向专横。只有从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层面着眼,综合协调多方面的力量,走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监督悖论,才能真正地实现对于腐败权力的制衡〔11〕。
(三)保障信息透明不便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治理策略早已不能满足权利本位社会的内在需要,以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标志,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全面到来,至此基本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定位,这对于当下反腐败工作的意义颇为重大。纵览腐败寻租活动,莫不与暗箱操作紧密关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程度越高,腐败寻租活动就越缺乏生存的土壤,公民就越能够有效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并且以主人翁的心态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监督,避免“公地悲剧”的上演。就此意义而言,政府信息透明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反之亦然。著名学者考夫曼对于度量政府的信息透明度曾给出了一系列的指标:信息可获取性(涵盖了信息供给及时性和无歧视性要素)、综合性(确保涵盖关键项目的信息,避免避重就轻)、相关性(避免信息供给的过剩或超载)、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的准确程度)〔12〕(P67)。就当下而言,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公共财产公示制度、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唯有融合诸项制度,才能真正地保障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从而肃清公务人员贪腐的黑匣子,让政府公务行为接受阳光监督。
(四)健全反腐立法不易腐。纵观我国当下反腐败立法,主要散见于《公务员法》《刑法》等国家单行立法以及党内法规之中,呈现出体系庞杂、杂乱无章的特点,这种立法模式进一步加大了执法以及司法中的协调成本。此外,现有的反腐败法律也存在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内容大多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类的模糊性话语,从而导致责任承担条款的虚置。鉴于此,不妨借鉴美国、新加坡等一些国家较为成熟的反腐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主要涵盖预防腐败和惩戒腐败的规定及有关廉政监察的规定。在确立起《反腐败法》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基本法定位之后,再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性立法,如: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进而科学界定各级政府及党委的决策权,推动政府依法决策,预防权力的滥用;适时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务公开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位阶,避免权力行使中的暗箱操作;制定《行政组织法》,用刚性立法来管权管事管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唯其如此,才能在当前的反腐败立法当中形成以《反腐败法》为基本法,其他相关法律为配套的立体化反腐败法律体系,从而让腐败分子无机可乘。
(五)加强国际合作不可腐。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再加之社会转型酶素的催化〔13〕,当前的腐败犯罪呈现出跨国化的态势。面对此种情景,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治理贪腐这一社会毒瘤也就显得尤为重要。2005年全国人大会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当前我国国内法律体系在与其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便于今后国际反腐工作的协调开展,必须对我国当下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作一些技术性调整,从而与之相匹配。此外,仅仅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远远不够的,当下的反腐败工作还需要从国际化视野着眼,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合作,在外逃腐败分子引渡、腐败资产追回等领域加强司法协作。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第一个双边引渡条款开始,我国已经陆续与俄罗斯、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老挝等25个国家缔结了中外引渡条约,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48个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7个已经生效〔14〕(P180-181),借此来预防和惩治外逃的贪官。同时,还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交往与合作。向国外潜逃的腐败分子一般都是先将大额资金隐匿或者转存境外。因此,有必要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大额资金流动信息披露机制,进而监控可能存在的贪腐洗钱活动。此外,还要加强与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如透明国际组织)的协作,以掌握世界腐败的最新动态,进而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的腐败现象。
注释:
①CPI(腐败感受指数)采用10分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分表示最腐败;8.0~10.0之间表示比较廉洁;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2.5~5.0之间腐败比较严重;0~2.5之间则为极端腐败。2012年和2013年的数值为了便于比较将100分制换算成了10分制。详见聂辉华,仝志辉:《如何治理“一把手”腐败?》,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014年度研究报告,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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